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伪造、买卖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