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劳动教养人员和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或监狱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申请参加学历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考核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