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或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国家未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或工种,鼓励用人单位从经过相应职业资格培训的人员中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