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供求联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扶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和推荐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