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二)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费;(三)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四)出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