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形式、专业设置、教学培训计划、教师聘用、招收学生、内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决定权,其中专业设置、教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任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