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七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取得和认定、丧失和撤销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逐步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时间不超过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