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有关办学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工作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四)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