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有关办学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工作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