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市或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