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捐赠筹集的公益事业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具备设立基金会条件的,应当设立基金会,由基金会依法使用和管理。捐赠筹集的公益事业基金,不具备设立基金会条件的,按其用途和捐赠人意愿,由相应的基金会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