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募捐应当向市政府提交申请书。市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募捐的主体;

(二)募捐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三)募集款物的用途、数额及管理办法。

公益性基金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