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募捐应当向市政府提交申请书。市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募捐的主体;(二)募捐的方式、范围和期限;(三)募集款物的用途、数额及管理办法。公益性基金的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