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立基金会,由其主管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