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公益性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出于专项公益目的,可以通过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形式向社会募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