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