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