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