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