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

(二)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五)食品添加剂;

(六)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