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六)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九)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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