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和帮助孤残、流浪、贫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