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