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或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