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生违反本办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