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