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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