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地区教师到农村地区支援义务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