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4 教师Article 3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学校与教师依法签定合同的方式,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教师的工作、校外兼职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并由学校对教师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以依法解聘。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