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以任何名义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教育教学设备、仪器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