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使其监护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学校一经发现学生辍学,应当立即向学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措施帮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困难辍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