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有效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它条件。学生的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