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维护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