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增强全民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的意识。自治旗各乡(镇)、各村(屯)的绿化面积和各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要纳入本地区及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