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自治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