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