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