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自治旗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优先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退耕还林、植树种草、污染防治等项目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