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旗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