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