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资源破坏的,由自治旗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