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资源破坏的,由自治旗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