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防范措施,当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安全时,要立即向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事故查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