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