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自治旗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