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