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养殖区、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自治旗人民政府确定有特殊价值的水体区域内排污。禁止在生活饮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此范围-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