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旗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依照自治旗自治条例的规定,全额作为自治旗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