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凡申请新设立营业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项目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