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旗依法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