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