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向截污沟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控制和削减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应当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