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计划并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所需工程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