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每月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应当包括各监测点上一个月和上一年度同期水质监测结果的比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